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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02-2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看你名下有辆车,不行就把你车执行了吧。”

  “那个车我卖了。”

  “什么时候卖的?”

  “6月20日。”

  “你判决书生效是6月15日。你6月20日卖车,你这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呀。”

  “……”

  上面对话是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于周希与被执行人刘某的对话。

  案情回顾: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737.5元。经法院查询,刘某名下财产,除发现机动车一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刘某却说,该车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已于2020年6月20日出售给他人。

  面对这一情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于周希来到被执行人刘某住所通过对其以案说法的方式,让刘某了解到恶意转移财产的严重性。

  后通过于法官的协调,申请执行人牛某同意放弃利息部分的执行款,刘某于当日将欠款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刘晨 于周希 腾凯)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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