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黄某种植了60亩红枣,2015年春季因没有资金购买农资,向郭某借款5万元,黄某给郭某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承诺该款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蔡某作为担保人也给郭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黄某向郭某借款5万元,如果黄某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未归还,该款由蔡某归还。”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没有向郭某归还借款。郭某将黄某和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蔡某承担连带责任。蔡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保证。”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从蔡某给郭某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蔡某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蔡某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